•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4-00026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4〕书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2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侨新酿造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4-03-21 11:01

    福建永春侨新酿造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报送的由厦门华和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侨新酿造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于2024年3月8日通过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第2次一般项目(规划)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委员会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泉州市永春县工业园区老醋科技园区产业园(永春县石鼓镇石鼓社区),年产食醋3.7万吨,拟采取分期建设,一期年产老醋陈酿3000吨、酒精原料液态醋15000吨、固态香醋2000吨;二期年产酒精原料液态醋15000吨、固态香醋2000吨;三期建设内容为预留标准厂房,仅为房屋建筑工程。产品方案、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及专家评审结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符合泉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福建省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鼓励实施管网明管化建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生产废水一同经“物化+厌氧+好氧”处理后纳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2、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各类废气的收集效率、处理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检验室废气、炒米色产生的焦糊味废气应集中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1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天燃气锅炉废气应经集中收集后分别通过不低于21m高排气筒(DA002)和不低于24m高排气筒(DA003)排放;自建污水站产生的恶臭应经“集气+生物喷淋除臭塔”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3、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严格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地下水分区防渗措施,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规范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监测计划,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和土壤污染。

    6、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废水排放口监测指标包括流量、pH、COD、氨氮;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7、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职能部门要求。合理设置1个容积不小于90m3的事故应急池,按要求配备应急设施器材

    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氮、总磷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2、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污水站及检验室废气、炒米色产生的废气中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福建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的标准;燃气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限值;

    企业厂区、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表3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

    3、噪声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报告书》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COD≤3.287吨/年、氨氮≤0.329吨/年、SO2≤0.153吨/年、NOX≤0.717吨/年。你公司应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 助推两大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函》(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在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申领排污许可证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根据VOCs排放1.2倍削减替代要求,从永春县第二批有机废气削减量中调剂出2.273吨/年为该项目VOCs削减替代来源,该项目有机废气排放总量控制在1.894吨/年以内。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老醋生产车间(一期工程)、13#联合厂房二、14#固态发酵车间、8#联合车间及自建污水处理站各外延50米的包络范围。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五、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32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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