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4-00019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4〕书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06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晋江市深沪中心渔港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4-03-09 11:15

    福建省晋江市深沪渔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厦门大学编制的《晋江市深沪中心渔港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意见(晋环审〔2023〕7号),现批复如下:

    一、晋江市深沪中心渔港扩建项目位于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后山社区北侧、深沪湾的南湾口内。项目新建码头长213.2m,设4个1000HP泊位;建设简易踏步22.3m、渔用通道283m以及作业平台15110m2;港池疏浚6.51万m3;建设智慧渔港系统及水电等配套设施。全港设计年鱼货卸港量为12.0万t。具体建设内容、生产设备和工艺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国沿海渔港建设规划(2020-2025年)》《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福建省实施渔港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

    1.选择合理的施工期、施工工艺、施工方式。施工船舶应精准定位并与过往船舶做好安全避让;不得超海域审批范围施工,施工船舶进出保护区时应避开古森林遗迹、古牡蛎礁遗迹和红土海岸。

    2.疏浚施工过程中,选择合适的施工设备并尽量减少施工过程对底泥的搅动强度和范围,保持施工设备良好运行和密闭性,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施工过程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不得在福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福建晋江深沪湾国家地质公园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

    3.按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环境监测计划表开展施工过程的环境跟踪监测。

    (二)港区实行雨污分流制,码头及装卸区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和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经自建的90t/d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晋江市华海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晋江市华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污水未接入晋江市华海污水处理厂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前,扩建项目不得投运。

    港区船舶含油废水和船舶生活污水均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

    (三)卸鱼区及装卸设备应定期清洗,鱼类废弃物日产日清。港区边界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标准。

    (四)运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对机械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港区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五)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港区生活垃圾、船舶生活垃圾收集后,与废含油手套和抹布一起,及时清运至城市垃圾处理场处置;渔产品废弃物及时进行分捡,可利用部分回收利用,腐烂发臭渔产品由港区保洁人负责密闭清运送城市垃圾处理场处理;船舶废油收集至港区废油暂存点,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理。

    (六)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落实环保责任,并制定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与深沪港区、围头港区建立污染应急防控联合体,共同开展船舶溢油污染防治工作,在应急资源的储存、保养与调配、人力资源调配方面共享。

    (七)项目建设应同时满足海洋、海事、港口、国土规划、安全、消防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同时,加强船舶安全航行管理,杜绝船舶污染事故发生。

    三、项目扩建后,不增加COD、氨氮排放总量,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废水量≤1.132万吨/年,COD≤0.57吨/年,氨氮≤0.06吨/年。

    四、你公司应按项目《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渔港现有工程应按验收整改方案及承诺于2025年2月前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扩建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请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6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