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4-00013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4〕书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0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阿信家居有限公司年产日用家居用品30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4-02-02 08:35

    泉州阿信家居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泉州众创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阿信家居有限公司年产日用家居用品30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于2024年1月15日通过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第1次一般项目(规划)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委员会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官桥镇思明工业园塘垅片区A-05地块4-6#厂房,拟租赁厂房面积23173m2,主要从事日用家居用品加工生产,生产规模为年生产日用家居用品300万件其中鞋架100万件、衣帽架50万件、布衣柜100万件、收纳架50万件,具体建设内容、生产设备和工艺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8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报告书结论、专家评审结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安溪县官桥镇思明园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相关要求。《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基本可行,在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处理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优先采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涉VOCs物料运输、储存、转移、使用过程污染控制,采取密闭、微负压收集等措施,切实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制管车间、下料车间激光切割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2根25m高排气筒排放;三层、四层厂房北侧、中部焊接废气经“集气罩+集中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分别通过2根25m高排气筒排放;4台天然气加热炉废气分别通过4根2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喷涂车间喷粉经“负压集气+喷粉柜自带滤芯过滤+滤筒除尘”处理后分别通过2根25m高排气筒排放;喷涂车间固化废气经“半包围结构,仅留工件的进出口+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2根25m高排气筒排放;注塑废气、造粒废气经“负压车间+集气罩+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破碎废气、切割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2根25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固化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表3、表4“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排放限值;注塑、造粒废气中有机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监控点浓度从严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4排放限值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限值1h均值从严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排放限值注塑、造粒废气中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激光切割、焊接、喷粉及中纤板切割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值。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鼓励实施管网明管化建设。项目生产废水经“隔油池+调节池+混凝沉淀池+清水池”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废水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后纳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安溪县龙门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做好隔音降噪措施。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七)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同时要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八)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报告书》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为:COD≤0.0435吨/年、NH3-N:0.0058吨/年SO2≤0.06/年、NOX≤0.476/年,你公司应按闽环发〔2018〕26号文件及承诺要求,在项目投产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上述排污权指标。

    )《报告书》核定项目VOCs排放量为0.3995/年在安溪区域内执行1.2倍量削减替代(即0.4794吨/年)

    四、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请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2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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