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4-00011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4〕书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3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蓝海博达科技有限公司乳化剂连续化生产及匀质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4-01-31 10:54

    蓝海博达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石油化学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蓝海博达科技有限公司乳化剂连续化生产及匀质装置项目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港石化园区南山片区蓝海博达科技有限公司厂内,项目主体工程建设1套3000/年乳化剂生产装置,主乳化剂和辅乳化剂生产规模各1500/年产品方案、工程组成、生产工艺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意见(泉港环保20238),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福建省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0)》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项目废气依托现有“碱洗+水洗+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后通过2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相关规定要求,落实VOCs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等各无组织产排节点采取的控制措施。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定期对项目的设备管阀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2.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实现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污水应采用明管输送。项目冷凝废水、喷射泵循环水箱排水、循环冷却水尾气洗涤塔排水、地面冲洗水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泉港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导热油、废机油污泥应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依托现有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按监测要求开展监测,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对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影响。

    6.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7.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完善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做好项目与现有事故应急池及泉港石化园区的公共事故应急池等事故废水防控措施的衔接,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处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周边企业、石化园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和厂界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1中“其他行业”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规定的限值

    2.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项目废水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和表3的排放限值以及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报告书》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COD≤0.058/年,氨氮≤0.0004/年未超出你公司已取得的总量控制指标,无需开展排污总量指标交易

    (二)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0.693/年,实行区域1.2倍削减替代(0.8316/年),由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2单元储罐G222储罐更换新型浮盘项目新增减排量中削减替代

    四、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请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月3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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