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3-00162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3〕表1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3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城东科创产业园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市政道路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3-12-02 14:42

    永春县永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南京大学环保产业研究院编制的《永春城东科创产业园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市政道路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长安社区、化龙社区、卧龙社区,道路起点位于在建桃源北路(四期),由东向西走向,终点与师范路相接,道路修建总长约569.808米,路基宽度32米,占地面积1.9069公顷(19069平方米),采用双向四车道布置,路面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表》中所列的路线、地点、规模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2、施工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施工场地合理设置护坡或围挡,原材料、渣土等物料不得随意堆置在水域边;生活污水应依托现有周边现有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3、项目施工路段应设置不低于2.5米高的工程围挡及自动水雾喷淋装置,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车斗用苫布遮盖或者采用密闭车斗,运输线路应定期洒水、清扫,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等堆场应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无组织粉尘监控浓度限值执行GB16297-199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限值。

    4、应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选择运输路线,控制车速、禁止鸣笛,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防止噪声扰民。加强对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噪声监测,预留资金,根据跟踪监测结果适时增补、完善噪声防治措施;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有关要求。

    5、项目土方工程应合理设计和施工,尽量做到开挖和回填平衡,随挖、随动、随填,减少弃渣量,多余土石方应集中收集后运往相关单位回收利用;施工垃圾应尽可能综合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废料应集中堆放并定期运往指定地点统一处置,施工期产生的残油、废油等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做好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6、做好项目工程区、施工场地和各项临时占地的水土保持,做好植被生态恢复、环境绿化等工作,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复垦或复植等生态修复工作。

    7、营运期路面径流雨水经雨水口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系统;加强交通管理,定期清扫和洒水,落实道路隔离带、防护林和景观绿化规划,提高空气质量;严格管理和控制车辆鸣笛,道路两侧设置隔离带,提高车辆通行能力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运营期大气环境保护目标空气质量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道路两侧一定区域内划为4a类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4a区标准,其它区域执行2类区标准。

    三、你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评文件报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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