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3-00075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3〕表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16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晋江防洪提升工程安溪段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3-05-18 12:51

    福建省安溪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晋江防洪提升工程安溪段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结合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晋江防洪提升工程安溪段一期位于泉州市安溪县境内,工程涉及晋江流域的主干流西溪、支流参林溪、蓝溪及龙门溪。本工程措施以堤防、护岸建设为主,共布置了7个堤段,建设防洪堤(岸)线总长23.932km(其中新建防洪堤长19.012km,旧堤加高长0.534km,新建护岸长4.386km),水闸4座,涵洞11座,拆除桥梁4座,拆除壅水坝1座,重建桥梁3座,建设项目总投资59025.8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707万元。具体建设内容、规模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晋江防洪提升工程安溪段一期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工程施工期,应严格控制施工车辆、机械及施工人员的活动范围,尽力缩小施工作业带宽度,以减少对地表植被的碾压,减少对陆生动物生境及觅食场所的破坏。在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围堰施工作业面和施工时间,以减少水体扰动区域和扰动时间,以减免对水生生物产生影响。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沙石的散落;河道围堰施工应严格按施工要求分段进行,尽量在枯水期在河滩出露条件下进行围堰作业。

    2. 工程施工期,混凝土拌和系统冲洗废水选用预沉池+二沉池+清水池三级沉淀处理工艺,车辆和机械冲洗废水采用隔油沉淀池处理工艺,出水进入清水池各自回用于本系统,不外排。施工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和一体化设施处理后进行场地绿化,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绿化标准。

    3.应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措施。涉及水源保护区的中标、双岭堤段,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布置临时堆场和施工工区,禁止在雨天施工,杜绝开挖的渣土被雨水裹挟进入河道的风险,涉水施工应安排在枯水期进行,先围堰后动工,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尽量减少施工扰动面积,合理安排敏感目标范围内各施工点施工作业时间,围堰前可在外围和取水口处布置防污帘以防施工污染水质。施工期间应加强对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和观测、加强水源地风险防范措施,为了进一步保障水源地及各水厂供水水质安全,中标、双岭堤段施工现场应配备吸油毡等应急物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与周边水厂、相关部门成立应急工作组。

    4. 项目施工期应采取施工场地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施工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要求。各工段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平整压实,防止尘土飞扬。各施工区应设置洗车平台,完善排水设施,防止泥土粘带。根据工程长度配置洒水车,对施工道路、施工场地区进行洒水降尘,保持车辆出入的路面清洁、湿润,同时在车辆出入口竖立减速标牌,限制行车速度,减少行车时产生大量扬尘。

    5. 项目施工期应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规定。施工时要求在临近敏感点一侧的施工场界布设临时隔声屏障,确保施工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活动,夜间和昼间午休时间禁止爆破作业;禁止夜间施工(22:00~6:00),确实需要施工,则需上报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证明,并公告当地居民。

    6. 固体废物应分类处理处置,严禁混合处理。多余土方及时运至当地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妥善处置,不得倾倒入河;施工期机械冲洗隔油池废弃的油渣属于危险废物,应经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危险废物处置;施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进行处理。

    7.落实施工期生态防范措施。施工必须严格控制在红线范围之内进行,项目施工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施工区域内,在施工区域竖立环保标识牌,防止施工人员、施工机械进入其他区域,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扰动。本项目临时占用湿地,在工程结束后需进行湿地生态恢复。按照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原则,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设计、风险评价及恢复与重建指标体系等对策与方法进行全面的规划。

    8.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落实施工期环保责任,杜绝施工期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你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请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属地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1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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