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3-00024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3〕表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13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闽光220kV变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3-03-15 15:07

    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省冶金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闽光220kV变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结合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泉州闽光220kV变电站位于泉州市安溪县湖头镇,本期主变规模为2×100MVA,项目新建线路路径全长42.3公里,其中单回架空线路34.5公里、双回架空线路7.8公里。具体建设内容、线路走向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做好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泉州闽光220kV变电站工程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运营期间,变电站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至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厂区污水管网统一处理。机组检修或突发事故产生的油污水应配套容积不小于100m3的事故油池,由专业单位统一收集处理,严禁外排。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2.应选用低噪声水平的电气设备并对主要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减振措施,加强运营管理,变电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3.变电站及线路建成运行后,变电站围墙四周及线路的工频电、磁场强度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即工频电场小于4kV/m,磁感应强度小于100μT;在通过耕地等场地时,应确保架空输电线路线下的工频电场强度小于10kV/m,且应设置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4.应严格按照《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进行设计和施工,线路临近居民区时应采取高跨设计,跨越居民住宅时,220kV单回架空线路与其屋顶距离不得小于7.5m,220kV双回架空线路与其屋顶距离不得小于8.5m,并保证导线连接与接续部分接触良好,避免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

    5.施工废水应处理达标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纳入当地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应采取施工场地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施工扬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6.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生态防范措施。施工期间要采取保护表层土壤并回用、弃渣和土石方临时堆场配套挡土墙、排水设施等有效措施减少水土流失,并尽可能减少植被砍伐。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临时占地及塔基植被和生态功能。

    7.你单位应及时向当地资源规划部门报告,控制变电站和线路走廊周边民房等环境敏感设施的建设,并在项目投入运行后,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沿线及距离变电站较近的环境敏感目标的工频电、磁场强度等情况进行跟踪监测,若出现超标,应采取措施确保达标或对敏感目标实施搬迁。

    三、你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请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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