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2-00231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2〕书2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2-27
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华大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10万吨/年EVA装置扩能至14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本次技改扩建拟对现有10万吨/年EVA装置进行扩能改造,将生产能力扩能至14万吨/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增1套管式尾反应器及配套设施,新增2个3000m3的VA储罐及附属设施,部分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及环境风险防范等依托现有设施。项目规模、产品方案、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惠环保〔2022〕92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福建省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0)》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你公司应加快污水处理场的提标改造进度,并自觉履行承诺,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污水处理场提标改造工作,确保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同时满足石油化学、石油炼制和合成树脂等行业的特别排放限值(其中石油类排放浓度限值为1mg/L)。同时,在污水处理场提标改造完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EVA装置工艺废气依托现有废气处理设施(采用“布袋除尘+EVA废气焚烧炉”)处理,尾气通过30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系统弛放气回收后返回上游乙烯装置。项目新增VA储罐废气经新增12#油气回收装置处理后,引入全厂废气焚烧炉(TO)处理,尾气通过70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应按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的要求,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定期对项目的设备管阀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2.水污染防治。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经收集后,送往化工区污水处理场进一步处理后达标排放。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废引发剂、废凝液、废蜡、废润滑油、废机油桶、油气回收装置回收的废VA、废分子筛等应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废引发剂储罐、废凝液储罐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要求。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合理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并按监测要求开展监测,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对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影响。
6.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对排放的污染物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7.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尤其是本次增加的2个3000m3VA储罐及其附属设施作为新增风险源,应确保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建立项目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罐区应按规范设置围堰,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流设施,做好与企业现有事故水池以及泉惠工业园区的公共应急事故池等事故废水防控措施的衔接,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处理。按规范设置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做好与泉惠石化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的衔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周边企业、石化园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四)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EVA装置工艺废气、VA储罐废气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企业边界颗粒物、NMHC排放限值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规定。
2.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项目废水排放从严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特别排放限值,其中,石油类执行“1mg/L”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报告书》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
COD≤0.125吨/年,氨氮≤0.013吨/年,SO2≤5.091吨/年,NOx≤10.181吨/年。
你公司应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 助推两大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函》(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在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5.010吨/年,从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已批未建的10万吨/年EVA装置项目减排量中1.2倍量削减替代(即6.012吨/年)。
四、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请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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