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2-00168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2〕书1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09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化学天辰泉州60万吨/年环氧丙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2-08-10 16:10

    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中化学天辰泉州60万吨/年环氧丙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港石化工业园区南山片区,项目主体工程由双氧水装置和环氧丙烷装置组成,建设生产规模为2×30万吨/年环氧丙烷装置、4×45万吨/年27.5%双氧水装置(配套2×45万吨/年50%双氧水的浓缩工序)及配套公辅工程,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二期主体工程分别建设30万吨/年环氧丙烷装置、2×45万吨/年27.5%双氧水装置(配套45万吨/年50%双氧水的浓缩工序)。项目装置规模、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意见(泉港环保监〔2022〕10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福建省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0)》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污染物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双氧水装置氢化废气、环氧丙烷装置工艺废气经废气焚烧炉处理后通过50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项目一期、二期共设置4套双氧水装置氧化尾气处理系统,氧化尾气经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通过4根35m高排气筒排放。环氧丙烷罐组废气采用低温甲醇洗后同副产品罐组废气、装卸站台废气进入废气焚烧炉焚烧处理,双氧水原料罐组废气经双氧水装置氧化尾气处理系统处理。项目设置一套废液焚烧炉处理一期、二期环氧丙烷装置有机含盐废液,尾气采用“SNCR+SCR脱硝+干式除酸+布袋除尘”处理后由1根50m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一期、二期污水站分别设置1套“化学洗涤+生物滤池+活性炭吸附”处理产臭工段废气,废气合并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UASB反应器产生的沼气收集进废气焚烧炉焚烧处置。危险废物间废气经处理达标后由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非正常工况和事故应急情况下的可燃性泄放气排入火炬系统处理。

    废气焚烧炉、废液焚烧炉、双氧水装置氧化尾气处理系统应设置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其中,废气焚烧炉监测项目包括NOx、非甲烷总烃;废液焚烧炉监测项目包括颗粒物、SO2NOxCO、烟气含氧量、炉膛温度;双氧水装置氧化尾气监测项目为非甲烷总烃。

    2.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实现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所有污水管线尽可能可视化。一期、二期工程分别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系统,双氧水装置的工艺废水采用“隔油+芬顿法”工艺进行预处理,环氧丙烷装置工艺废水采用“UASB反应器”工艺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后废水同其他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尾水监控池,尾水经监测达标后排入泉港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循环水系统及冷凝液精制排污水经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作为循环系统补充水,浓水排入尾水监控池。废水排放口应设置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测项目包括流量、pH、COD、氨氮。

    装置区、罐组等应配套建设初期雨水池及雨污切换系统,初期雨水经收集后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厂区设置雨水监控池,雨水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测,监测项目包括COD、氨氮,清净雨水经监测达标后外排。

    鉴于泉港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处理余量未能满足项目废水处理要求,你公司应按照承诺,在确保废水得到有效处置之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废白土、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规范处置,鉴别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合理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并按监测要求开展监测,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对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影响。

    6.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对排放的污染物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7.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建立项目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装置、罐区应按规范设置围堰及防火堤,配套建设一座有效容积不小于20000m3事故池,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流设施,实现与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的互联互通,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处理。项目厂界东侧、北侧应采取设置围墙等措施,有效防止事故废水通过地表漫流进入排洪渠。装置、罐区等按规范设置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做好与泉港石化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的衔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制定和完善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与周边企业、石化园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细化并落实项目环境风险影响范围内人员应急疏散方案,确保事故状态下实现敏感目标的紧急撤离。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项目工艺废气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和表6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苯、二甲苯排放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标准;废液焚烧炉烟气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相应标准;其中,废气焚烧炉、废液焚烧炉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从严执行企业承诺值“30mg/m3”。污水处理站恶臭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标准。

    厂界非甲烷总烃、苯、二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硫化氢、氨、臭气浓度等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建项目厂界标准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2.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项目废水排放从严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及泉港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指标要求

    3.噪声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报告书》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

    一期工程:废水量≤76.99万吨/年,COD≤46.19吨/年,氨氮≤11.55吨/年,SO2≤12.68吨/年,NOx≤79.92吨/年。

    二期工程实施后全厂:废水量150.12万吨/年,COD≤90.07/年,氨氮≤22.52/年,SO223.52/年,NOx139.11/年。

    你公司应按照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在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申领排污许可证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分别新增VOCs排放量101.68吨/年、95.33吨/年,合计197.01吨/年,在泉港区域内执行1.2倍量削减替代(即236.41吨/年)。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一期、二期双氧水装置50m一期、二期环氧丙烷装置(含中间罐组)外100m环氧丙烷罐组外50m、双氧水原料罐组50m全厂污水处理站50m、北侧、西侧装卸站外50m及一期、二期循环水站50m包络范围。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五、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委托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二)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三)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应在投产后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请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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