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2-00138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2〕书1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28
福建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中检集团福建创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10万吨/年食品级二氧化碳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并征求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意见(泉港环保监〔2022〕9号),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泉港石化工业区南山片区福建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原有厂区内,以福建联合石化EO/EG装置再生塔排放的二氧化碳尾气为原料气,经压缩、提纯,生产食品级二氧化碳。拟利用现有2条二氧化碳生产线(单线生产能力10万吨/年)由切换生产变更为同时生产,实现二氧化碳生产规模从现有10万吨/年扩产至20万吨/年。新增1套冷冻水备用机组及1台在线分析仪,原料气来源、原料气输送管道,以及其他辅助生产装置、仓储、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依托现有工程及先期建设的一期工程。具体项目产品方案、工艺设备、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意见,项目选址符合《福建省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发展规划修编(2020-2030)》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控。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污染物处理效率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项目装置尾气利用现有1根18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若遇到非正常工况无法接收CO2原料气,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与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备忘录”约定,及时通知联合石化并由EO/EG装置负责达标排放。制冷用的液氨和产品二氧化碳应采用压力罐贮存,避免储罐呼吸废气排放;生产、输送和收集过程中应做好密闭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
2.水污染防治。项目气液分离及氧化脱烃废水处理后回用作为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其余生产废水、污染雨水及生活污水依托现有中和沉淀池、隔油池等预处理达标后,排入泉港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污染防治。应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依托现有危废暂存场所和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规范收集、贮存,及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规范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并按监测要求开展监测,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对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影响。
6.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对排放的污染物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7.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建立项目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装置、罐区应按规范设置围堰,配备完善事故废水导流设施,实现与厂区事故应急池、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的互联互通,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处理。在投产前按规定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备案工作,配备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开展演练,做好与政府、园区风险应急预案的有效联动,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项目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限值要求,氨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标准排放浓度限值。
2.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项目废水纳管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间接排放限值标准及泉港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要求。
3.噪声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根据《报告书》核定结果,项目未新增COD、氨氮排放总量。
(二)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0.0022吨/年,在泉港区域内执行1.2倍量削减替代(即0.0026吨/年)。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二氧化碳装置区边界外延100m范围,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
五、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委托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二)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三)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请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评文件报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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