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2-00137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2〕书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2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钟山化工有限公司18万吨/年功能高分子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2-06-22 08:43

    福建钟山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钟山化工有限公司18万吨/年功能高分子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州市泉港石化工业园区南山片区,项目主体工程新建7套聚醚多元醇生产设备、1套聚合物多元醇生产设备和2套聚羧酸减水剂生产设备,配套建设储运工程、公用工程、辅助设施及环保工程等产品产能合计18万吨/年。项目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工艺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意见(泉港环保监〔2022〕8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福建省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0)》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应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站好氧池加盖处理;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1103-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853-2017)等相关规范完善地下水指标监测

    2、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污染物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新建一套处理规模20000m3/h的RCO处理系统,采用“二级酸洗+水洗+RCO炉”工艺,工艺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PO/EO罐区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经RCO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生产、投料、输送和收集过程中应做好密闭措施,应定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

    现有RCO处理系统及本次新建RCO处理系统排气筒均应设置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测项目包括气量、温度、非甲烷总烃

    3、水污染防治对现有工程400t/d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进行升级改造,项目废水依托现有工程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泉港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一套处理能力为12t/h中水回用系统,采用“石英砂过滤+活性炭过滤+软化过滤器”工艺循环水站排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循环水补水。初期雨水依托现有初期雨水收集及导排系统处理。废水排放口应设置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测项目包括流量、pH、COD、氨氮

    4、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设置固体废物临时储存场所,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转移工作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蓖麻油聚氧乙烯醚冷凝废液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冷凝废液甘油醚降膜蒸发废液丙二醇醚降膜蒸发废液4-羟丁基乙烯基聚氧乙烯醚冷凝废液乙烯基二乙二醇聚氧乙烯醚冷凝废液乙烯基二乙二醇聚氧乙烯醚中间体冷凝废液4-羟丁基乙烯基聚氧乙烯醚中间体冷凝废液污水处理站污泥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规范处置,鉴别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6、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合理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并按监测要求开展监测,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对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影响。

    7、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对排放的污染物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8、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建立项目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装置、罐区应按规范设置围堰及防火堤,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流设施,实现与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的互联互通,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处理。按规范设置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做好与泉港石化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的衔接。细化并落实项目环境风险影响范围内人员应急疏散方案,确保事故状态下实现敏感目标的紧急撤离。在投产前按规定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备案工作,配备环境应急物资装备,定期开展演练,做好与政府、园区风险应急预案的有效联动,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9、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标准,去除效率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97%”要求;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乙二醇、苯乙烯、丙烯酸、丙烯腈、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表6标准硫化氢、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表2标准限值

    项目企业边界颗粒物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氨、硫化氢、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2.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项目废水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及泉港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要求,特征污染物苯乙烯、丙烯腈、双酚A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3标准限值

    3.噪声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报告书》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

    COD≤3.109/年,NH3-N0.777/NOx1.248/。你公司应按照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在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申领排污许可证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9.925吨/年,在泉港区域内执行1.2倍量削减替代(即11.910吨/年)。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全厂环境防护距离为原料罐区A、原料罐区B、甲类罐区、2#成品罐区、甲类装置区、表活车间(三期)、丙类装车区、聚羧酸减水剂储罐一、聚羧酸减水剂储罐和污水处理站外50m表面活性剂装置区外100m的包络范围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五、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委托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二)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三)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请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评文件报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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