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2-00044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2〕书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3-04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仑塑业(福建)有限公司高性能聚酰胺材料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2-03-06 15:31

    中仑塑业(福建)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华大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中仑塑业(福建)有限公司高性能聚酰胺材料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惠环保2022〕11号),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惠石化工业园区中仑塑业(福建)有限公司现有厂址南部,项目主体工程建设2套150吨/天和1套100吨/天聚酰胺材料生产装置,生产规模为14万吨/年;配套建设成品仓库、储罐区、热媒站等辅助生产装置,以及危险废物暂存场、废气处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环保工程。2015年4月经我局批复的中仑塑业(福建)有限公司55kt/a尼龙6项目(二期)(泉环评函〔2015〕书17号)取消不建。项目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建设内容本次核定的《报告书》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项目选址符合《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发展规划修编(2020-2030)》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控。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应于2022年底前完成北部现有工程有机热载体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聚合车间切粒废气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污染物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添加剂投料粉尘经布袋除尘处理,聚合装置废气经冷凝和水封装置处理,切粒废气经洗涤塔处理,添加剂配置罐、储罐废气经水封装置处理,上述各股废气以及真空泵废气通过1根42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有机载体炉以天然气作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通过不低于8m高烟囱达标排放。危险废物暂存场废气经活性炭净化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3.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实现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所有污水管线尽可能可视化。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收集后依托现有工程配套的污水预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泉惠石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雨水排放口设置COD在线监控设施,清净雨水经监测达标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建设有效容积不小于845m3事故池及截断设施,并与现有工程2510m3事故池互联互通,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处理。

    4.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鼓风机、冷却塔、各类泵等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场,过滤滤渣、滤芯、设备清洗废酸、废催化剂、废水收集池污泥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应对废水处理生化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鉴别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6.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规范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并按监测要求开展监测,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对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影响。

    7.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对排放的污染物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8.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建立项目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生产装置、改性三联苯低位槽、己内酰胺罐区等应按规范设置围堰。配备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开展演练,做好与政府、园区风险应急预案的有效联动,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9.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工艺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表A.1特别排放限值,己内酰胺排放执行报告书的计算限值。有机载体炉燃气废气污染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污水处理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标准,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和表2的二级新扩改建限值。危险废物暂存场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

    2.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项目废水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2间接排放限值及泉惠石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GB31572-2015表3聚酰胺树脂基准排水量要求。

    3.噪声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报告书》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

    废水量≤4.386万吨/年,COD≤2.631吨/年,氨氮≤0.658吨/年,SO2≤2.175吨/年,NOX≤6.524吨/年。你公司应按照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在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申领排污许可证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3.163吨/年,在惠安域内执行1.2倍量削减替代(即3.800吨/年)。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储罐区外延50m包络范围,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五、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委托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二)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三)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请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评文件报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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