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1-00172
    • 备注/文号:泉环保然〔2021〕7号
    •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2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γ射线移动探伤单位来泉作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
    时间:2021-09-23 10:02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各来泉γ射线移动探伤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外地γ射线移动探伤单位(以下简称“探伤单位”)来泉开展移动放射源探伤作业的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切实保障公众、辐射工作人员以及辐射环境安全,防止辐射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相关探伤单位来泉开展移动放射源探伤作业且当天不返回原来源库的,应当在转移活动实施前5日内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将《省内来泉使用放射源报备表》(见附件)报送我局,并电话告知;省外相关探伤单位来泉开展移动放射源探伤作业的,在我省完成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手续后,应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将《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报送我局,并电话告知;各相关探伤单位更改作业计划以及在放射源运抵作业现场和探伤作业活动结束返回启运时,应及时电话告知我局,以便及时对放射源进行监管。

    二、各相关探伤单位应加强对移动放射源的监督管理,按原环保部《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管理要求》(环发〔2007〕8号)、原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放射源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闽环保辐射〔2014〕8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闽环保辐射〔2019〕5号)的要求定期开展自查,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体系、规章制度,落实移动放射源审批、备案、贮存、运输等管理要求,规范移动放射源探伤作业程序,避免出现管理漏洞、安全隐患等问题。

    三、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对辖区内移动放射源实行跟踪管理,及时对探伤单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督促相关单位按规范程序开展移动放射源探伤作业,确保放射源安全,避免发生辐射事故。

    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0595-22570927

    邮箱:qzszrk@163.com,传真:0595-22579382

     

    附件:省内探伤单位来泉使用放射源报备表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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