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0-00150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0〕书7号
    •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0-24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化泉州石化炼化一体化化工优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0-10-26 10:15

    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上海南域石化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中化泉州石化炼化一体化化工优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惠环保〔2020〕63号),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内容包括新建35万吨/年聚丙烯(PP)装置和20/45万吨/年环氧丙烷/苯乙烯(PO/SM)装置及储运设施,新增一台废气焚烧炉,并对已有配套的废气焚烧炉和废液焚烧炉进行优化。取消2015年省厅已批复的中化泉州100万吨/年乙烯及炼油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100万吨/年柴油加氢改质装置、12万吨/年2-丙基庚醇装置、14万Nm3/h煤制氢装置和300t/h燃气锅炉。项目产品方案、生产工艺、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在你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各焚烧炉采用脱硫后的燃料气作为补充燃料,采用低氮燃烧火嘴,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PO/SM装置产生的工艺废气排入新增废气焚烧炉处理,新增废气焚烧炉分别采用蓄热式氧化、直接式氧化两套处理工艺及设施,烟气通过70米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优化的废气焚烧炉设置在EVA装置区,采用蓄热式氧化处理工艺,烟气通过30米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废液焚烧炉应配套布袋除尘设施,烟气分别通过2根52米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PP装置产生的废气经过布袋除尘器后达标排放PO/SM装置和PP装置产生的火炬气依托炼化一体化项目在建的高、低压火炬处理。储罐储存和装车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采取冷凝回收预处理后,尾气送新增废气焚烧炉处理后达标排放。

    强化VOCs、苯乙烯、恶臭气体的管控措施,罐区设置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应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按规范要求定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无组织排放。

    2、水污染防治。项目新增废水依托炼化一体化项目在建的化工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后的废水70%回用到循环水场,30%经污水处理场浓水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后达标排放。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液焚烧炉A系列产生的废碱渣待运行后进行产品认证,若符合碳酸钠产品质量标准作为副产品销售,否则作为脱硫剂在厂内做到“点对点”综合利用;在确定产品属性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废液焚烧炉B系列产生的废碱渣作为脱硫剂,在厂内做到“点对点”综合利用。废催化剂、废吸附剂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合理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并按监测要求开展监测,一旦发现超标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下水及土壤污染。

    6、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废液焚烧炉排气筒应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行期监测计划,对排放的污染物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7、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装置区和罐区应设置围堰和防火堤,有效衔接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全厂的事故废水控制系统,建立项目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按规范要求设置可燃及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制定并落实人员应急撤离疏散和撤离计划,确保事故状态下实现敏感目标的紧急撤离。项目应在投产前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并将新增环境风险内容纳入现有预案管理系统。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定期开展演练,做好与政府、园区风险应急预案的有效联动,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废水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和表3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书》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PP装置工艺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标准中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废气焚烧炉尾气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标准中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6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废液焚烧炉废气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的标准值。厂界大气污染物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3、噪声排放执行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报告书》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

    COD≤2.88/年、氨氮0.384/年、SO2≤6.49/年NOx≤398/年VOCs252.02/年、烟粉尘78.31/年。从2015年省厅已批复的中化泉州100万吨/年乙烯及炼油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取消不建的100万吨/年柴油加氢改质装置、12万吨/年2-丙基庚醇装置、14万Nm3/h煤制氢装置、300t/h燃气锅炉及废气焚烧炉、废液焚烧炉优化后的减排量中获取或替代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废气焚烧炉和废液焚烧炉外500米、PO/SM装置和PP装置外150m及东北侧厂界外500m的包络范围,未突破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现有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五、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2、依法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3、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请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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