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19-00075
    • 备注/文号:泉环保〔2019〕113号
    •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5-3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申领污水处理厂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的通告
    时间:2019-06-03 13:56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关于做好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省生态环境厅工作部署,我市各污水处理企业从即日起申领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行业代码为462。其中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施重点管理;日处理10万吨以下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施简化管理。

      如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申请时限

      上述申领范围内已投入运行的企业,应从即日起在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开展排污许可申请相关信息填报工作和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简化管理排污单位不需申请前信息公开),于2019年6月20日前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排污许可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审批。

      即日起,上述申领范围内的新建项目,排污单位应在项目投入运行或使用并且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我局派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我局委托泉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四、申请程序

      上述申领范围内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明确的各项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册、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请申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其他事项

      即日起,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停止向上述申领范围内企业核发福建省排污许可证;有关企业应在提交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时,一并交回已申领的福建省排污许可证。

      特此通告。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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