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700-2023-00122
    • 备注/文号:泉环保责改〔2023〕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22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省德化中兴制釉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4 17:19

    公司名称:福建省德化中兴制釉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门滩镇硕儒村下岸71号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0543322549

    法定代表人:陈巧凤

     

    2023年8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05260543322549001R)明确要求煅烧电窑产生的颗粒物经除尘设施处理后,再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3台煅烧电窑中2台已停用,1台正在生产,但煅烧电窑配套水封除尘设施的引风机未开启(开关呈关闭状态),煅烧电窑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到外环境;煅烧电窑含尘废气治理设施排放口未开展自行监测(排污许可证要求1次/季);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等环境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现场管理人员温友蕉)、《询问笔录》(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巧凤及授权委托人、现场管理人员温友蕉)原件二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现场证据材料(影像、照片)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3年8月7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授权事项和时限。

    3.2023年8月8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巧凤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信息。 

    4.2023年8月8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巧凤及授权委托人、现场管理人员温友蕉各自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2023年8月8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巧凤提供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关于福建省德化中兴制釉有限公司年产釉料2000吨生产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项目的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6. 2023年8月8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巧凤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煅烧电窑含尘废气治理设施排放口废气治理措施要求、自行监测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7. 2023年8月8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巧凤提供的《福建绿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JBG-C23010408、LJBG-C23040107)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煅烧电窑含尘废气治理设施排放口2023年上半年未开展自行监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展自行监测、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未完成改正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违法行为,将被认定为拒不改正。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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