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700-2023-00092
    • 备注/文号:泉环保责改〔2023〕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2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泉州洛江双阳德利凯工艺品厂)
    时间:2023-06-23 17:06

    公司名称:泉州洛江双阳德利凯工艺品厂 

    地址: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印尼街(平东彩印有限公司3-4层)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4MA2XWXHG4Y

    经营者:卢德生

     

    2023年6月14日,根据树脂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要求,我局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彩绘、喷漆等工序均在生产,洗坯工序未生产,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法定排污口正在排水。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位于4楼洗坯工序操作区域残留的洗坯废水通过管道排往1楼南侧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经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由法定排污口排入一白色PVC管道,最终排入厂区外污水井。执法人员现场采用pH试纸对你单位洗坯操作区域残留废水、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的调节池和清水池、法定排污口、法定排污口连接的厂外污水井进行测试,pH均呈碱性(约为9-11左右)。

    泉州市洛江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单位法定排污口(采样时间:6月14日16时3分)、法定排污口连接的厂外污水井(采样时间:6月14日16时13分)各采集水样一组。泉州市洛江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洛环站监〔2023〕水16号)显示,你单位法定排污口pH为10.6、COD为100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pH为6-9之间、COD浓度500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份(614日)、《调查询问笔录》原件(胡书辉、杨旺生)、《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原件一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3614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胡书辉、杨旺生),证明你单位授权事项和时限。 

    3.2023614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杨旺生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卢德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胡书辉、杨旺生)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你单位经营者、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2023614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杨旺生提供的《年产400万件不饱和树脂工艺品项目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材料》节录及批复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编号:92350504MA2XWXHG4Y001X)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项目的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及生产废水排放执行标准。 

    5.2023619日,泉州市洛江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泉州市洛江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编号:洛环站监〔2023〕水16号)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排放废水的监测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项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62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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