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700-2023-00046
    • 备注/文号:泉环保责改〔2023〕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3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飞扬碳酸钙粉体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04 08:35

    公司名称:福建飞扬碳酸钙粉体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官桥镇东头村十字湖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YAK019X

    法定代表人:魏安茂

     

    2023年3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文件(泉南环评〔2020〕表224号)要求你单位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气污染,配套符合技术标准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排气筒,并规范排放口建设。按照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编号:91350583MA2YAK019X001R)关于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管理规定,立式破碎机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位于厂房车间西北角的立式破碎机正在作业。该立式破碎机原本通过捕风管与所配套的布袋除尘器相连,但现场检查发现捕风管靠近机台端部分管道被切断并使用挡板封堵,导致立式破碎机下料口产生的大量扬尘未经任何收集处置,直接由车间排气扇向外鼓风,无组织排放至厂界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总经理郭建雄)、《询问笔录》(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总经理郭建雄及环保负责人吕辉志)原件二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现场证据材料(影像、照片)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3年3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授权事项和时限。

    3.2023年3月29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郭建雄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信息。 

    4.2023年3月29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郭建雄提供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魏安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人、总经理郭建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2023年3月29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郭建雄提供的《福建飞扬碳酸钙粉体有限公司年产微细级碳酸钙粉15万吨环境影响报告表》节录复印件、《年产微细级碳酸钙粉15万吨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节录复印件,证明项目的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情况。 

    6.2023年3月29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郭建雄提供的《福建飞扬碳酸钙粉体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0583MA2YAK019X001R)节录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废气治理措施的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33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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