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700-2022-00159
    • 备注/文号:泉环保责改〔2022〕1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2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晋江市科泰塑胶有限公司)
    时间:2022-07-22 09:01

    公司名称:晋江市科泰塑胶有限公司

        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路(五里园)23号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93762557R

    法定代表人:陈长演

     

    按照案件后督察执法工作要求2022年7月12日我局会同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注塑工序、混料工序、造粒工序均在作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混料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至生产车间东侧自建的铁皮房内,该铁皮房设有袋式除尘器及水喷淋设施各一套,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由水喷淋设施喷淋后无组织排放。现场检查时,袋式除尘器及喷淋设施正在使用,铁皮房地面设有一个排水孔,喷淋水由排水孔流出,沿你单位自设的排水渠道经厂区地面向东流至厂界内东侧雨水沟,喷淋水径流地面呈乳白色,雨水沟向南流出厂区至外环境,最终汇入可慕溪。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采样人员你单位厂界内东侧雨水沟采集水样一组(采样时间1147分)委托晋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验。监测报告(晋环监督监测水2022060号)显示,你单位厂界内东侧雨水沟内污水悬浮物12500mg/L化学需氧量73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7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原件、《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原件、《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2年7月12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长演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2022年7月12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长演提供的《晋江市科泰塑胶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文号:2006年.378号)节录及批复复印件、《晋江市科泰塑胶有限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节录及验收意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编号:9130582793762557R001W)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项目的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情况 

    4.2022年718日,晋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晋江市科泰塑胶有限公司废水检测检测报告》(编号:晋环监督监测水2022060号)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的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项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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