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700-2022-00158
    • 备注/文号:泉环保责改〔2022〕1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2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泉州运城制版有限公司)
    时间:2022-07-22 08:42

    公司名称:泉州运城制版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清濛经济技术开发区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82345G

    法定代表人:李玉峰

     

    根据重点区域、行业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工作要求,2022年7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你单位排污许可证,镀铜工序产生的硫酸雾废气集中收集后,采用“碱液喷淋净化塔”废气中和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口编号DA001)排放。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镀铜车间正在生产,镀铜车间配套的“碱液喷淋净化塔”废气中和处理设施引风机正在运行,配套的碱液喷淋塔加药箱内水面液位低于设置的水泵抽取液位,且水泵损坏,开关处于关闭状态,设施无法正常运行,该情况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执法人员现场用pH试纸测试喷淋塔加药箱内液体,pH呈中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牛奔、苏丹胜)、《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原件一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2年7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授权事项和时限。 

    3.2022年7月11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牛奔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玉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牛奔、苏丹胜)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2022年7月11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牛奔提供的泉州运城制版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节录及批复和《泉州运城制版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验收申请》复印件各一份;《泉州运城制版有限公司电镀项目环境影响补充说明》及《泉州运城制版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节录复印件一份;泉州运城制版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节录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项目的环保手续及生产废气排放标准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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