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700-2022-00155
    • 备注/文号:泉环保责改〔2022〕1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15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大宇(泉州)美术工艺品有限公司洛江分公司)
    时间:2022-07-20 08:34

    公司名称:大宇(泉州)美术工艺品有限公司洛江分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霞溪村田当197号5楼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8T6QHQ23

    法定代表人:何晓艳

     

    根据重点区域、行业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工作要求,我局会同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树脂工艺品配料、注浆、磨底、修坯、洗坯、彩绘均在作业,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的进水泵损坏,进水泵配电箱电源开关处于关闭状态,生产废水无法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废水收集桶容量已满,洗坯废水溢流至废水收集桶旁地面,地面废水流入厂区内雨水井,并沿西侧雨水井流至厂区外南侧雨水外排口,最终经沪邦排洪渠进入洛阳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厂区内废水收集桶旁地面废水、厂区内雨水井1、厂区内雨水井2、厂区内雨水井3、厂区内雨水井4、厂区内雨水井5、厂区外雨水外排口用pH试纸测试,废水均呈碱性。

    福建省创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在你单位废水收集桶内(采样时间:17时11分)、废水收集桶旁地面废水(采样时间:17时14分)、厂区内雨水井1(采样时间:17时20分)、厂区内雨水井2(采样时间:17时27分)、厂区内雨水井3(采样时间:17时34分)、厂区内雨水井4(采样时间:17时44分)、厂区内雨水井5(采样时间:17时50分)、厂区外雨水外排口(采样时间:17时58分)各采集水样一组。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厂区外雨水外排口pH为10.6,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pH为6~9之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三份(7月7日、7月8日、7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一份、《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原件一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2年7月7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授权事项和时限。 

    3.2022年7月7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黄文峰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何晓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2022年7月7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黄文峰提供的《大宇(泉州)美术工艺品有限公司雕塑美术工艺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文号:泉洛环评〔2019〕表124号)节录及批复复印件、《大宇(泉州)美术工艺品有限公司雕塑美术工艺品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节录及验收意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编号:913505035747038724002X)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项目的环保手续及生产废水排放标准情况。 

    5.2022年7月12日,福建省创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大宇(泉州)美术工艺品有限公司洛江分公司废水检测检测报告》(编号:闽创环检202207078)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的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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