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700-2022-00147
    • 备注/文号:泉环保责改〔2022〕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04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省东升石业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2-07-06 08:49

    公司名称:福建省东升石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水头镇奎峰工业区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173914836

    法定代表人:王尚云

     

    根据南安市石材行业专项交叉监督帮扶工作要求,我局对你单位山前厂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山前厂区磨光工序正在生产,部分磨光废水通过地面导流沟进入2#废水收集池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该工序,其余磨光废水通过地面导流沟进入1#废水收集池,由于1#废水收集池的废水抽至污水沉淀处理罐的泵机出现故障无法运行,该收集池已满池容,废水溢流入沉淀池东侧排入雨水管的雨水沟,再汇入厂区1#雨水井,进入城市下水道,最终排往寿溪。

    2022年6月24日上午9时48分,执法人员于你单位山前厂区沉淀池东侧排入雨水管排放口采集水样一组。根据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南环检[2022]水监046号)显示,001号样品色度90倍、悬浮物256mg/L,002号样品色度90倍、悬浮物262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7)表4一级标准(色度50倍、悬浮物70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王思明)原件一份、《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原件一份,现场证据材料(影像、照片)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2年6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授权事项和时限。 

    3.2022年6月30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王思明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信息。 

    4.2022年6月30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王思明提供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尚云、受委托人王思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2022年6月30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王思明提供的你单位《年产大理石板25万平方米、黄岗岩板10万平方米、水刀拼花1000平方米、线条5000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录复印件一份、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复福建省东升石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大理石板25万平方米、黄岗岩板10万平方米、水刀拼花1000平方米、线条5000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泉南环评〔2021〕表161号)复印件一份、《年产大理石板25万平方米、黄岗岩板10万平方米、水刀拼花1000平方米、线条5000米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节录复印件一份,证明项目的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情况。 

    6.2022年6月30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王思明提供的你单位山前厂区《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3500007173914836002U)节录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山前厂区雨水排放的去向情况。

    7.2022年7月1日,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报告编号:环检[2022]水监046号)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山前厂区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7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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