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700-2022-00127
    • 备注/文号:泉环保责改〔2022〕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07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泉亿织造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10 10:17

    公司名称:福建泉亿织造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文街3号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345QMF7K

    法定代表人:丁秀恨

     

    根据群众投诉反映的噪声污染问题线索执法人员按照“静夜守护”行动要求对你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5日凌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一楼经编车间、三楼及四楼纬编车间正在生产,产生的噪声主要来自车间散热风机及生产设备(圆盘机等)。

    根据你单位环评报告批复和竣工环保验收相关文件规定,你单位项目南侧靠近村庄一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2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3类标准。

    执法人员委托福建汇顺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厂界北侧大门口、厂界西北侧进行厂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厂界北侧大门口、厂界西北侧厂界夜间噪声分别为61dB(A)、58dB(A),超出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夜间噪声≤55dB(A)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2年6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授权事项和时限。 

    3.2022年6月6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向信珍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丁秀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2022年6月6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向信珍提供的证明原件一份、顺欣(中国)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编号:泉环监审[2011]表46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编号:泉环验(2013)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编号:91350502MA345QMF7K001W)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项目的环保手续及噪声排放标准情况 

    5.2022年65日,福建汇顺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JHJ114762206)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的厂界夜间噪声排放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6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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