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700-2022-00126
    • 备注/文号:泉环保责改〔2022〕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07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泉州益龙纺织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09 17:55

    公司名称:泉州益龙纺织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浮桥仙景工业区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1852645H

    法定代表人:杨妮娜

     

    根据群众投诉反映的噪声污染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按照“静夜守护”行动和污染源测管联动工作要求,会同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鲤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单位开展测管联动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你单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等有关文件规定,你单位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2022年65夜间,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三楼整烫车间正在生产,整烫机蒸汽供热管道正在排气,新风系统水冷空调正在运行,余各工序未作业整烫车间西侧厂界外为后坑安置小区蒸汽排放管道和新风系统水冷空调安装于厂房外墙,未采取隔音降噪措施,现场噪声声源主要为整烫机产生的蒸汽排放声和新风系统运行噪声。执法人员会同鲤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于你单位厂界外一米布设三个点位,于22:26~22:34你单位整烫设备生产时厂界噪声,于22:51~22:59监测背景噪声根据鲤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编号:泉鲤环站监2022〕2号),你单位厂界外一米监测点位1噪声排放值54dB(A),监测点位3噪声排放值55dB(A),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夜间噪声≤50dB(A))。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附图》、《现场照片(图片、影响资料)证据》原件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2年6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授权事项和时限。 

    3.2022年6月6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叶尊龙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妮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2022年6月6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叶尊龙提供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文号:泉鲤环审2010-037)全文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文号:泉鲤环验2010-062)全文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编号:91350500731852645H001P)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项目的环保手续及噪声排放标准情况 

    5.2022年66日,鲤城区环境监测站提供的《鲤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编号:泉鲤环站监2022〕2号)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的厂界夜间噪声排放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6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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