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泉州市宏盛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滨江汽配与机械产业基地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890233999
法定代表人:苏以龙
根据群众投诉反映的噪声污染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按照“静夜守护”行动和污染源测管联动工作要求,会同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单位开展测管联动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5日凌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界东侧有南安市霞美镇长福村多处居民民宅,而你单位主要噪声源的生产设备(链条车间)位于该侧。根据你单位环评报告表和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相关文件规定,你单位东侧、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即东侧、北侧厂界昼间≤60 dB(A)、夜间≤50 dB(A),其他厂界噪声执行3类标准,即南侧、西侧厂界昼间≤65 dB(A)、夜间≤55 dB(A)。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链条车间6台中频机均正在生产,配套冷却塔正在运行,其余各工序未作业。执法人员会同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于你单位厂界东侧外5米处布点,于00:19~00:29监测你单位中频设备生产时厂界噪声,于00:50~01:00监测背景噪声。根据《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单》(编号:南环检〔2022〕声监07号),你单位厂界东侧夜间噪声实际值56 dB(A),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夜间标准限值6 dB(A)。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2年6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授权事项和时限。
3.2022年6月5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保发提供的你单位当事人《泉州市宏盛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年产工程机械配件(引导轮、支重轮、托链轮、驱动轮)8万件,链条5000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录之附件二你单位《营业执照》、附件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苏以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2022年6月5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保发提供的《泉州市宏盛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年产工程机械配件(引导轮、支重轮、托链轮、驱动轮)8万件,链条5000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录复印件、《泉州市宏盛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年产工程机械配件(引导轮、支重轮、托链轮、驱动轮)8万件,链条5000条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录复印件、《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宏盛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年产工程机械配件(引导轮、支重轮、托链轮、驱动轮)8万件,链条5000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全文复印件、《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05007890233999001Y)副本节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项目的环保手续及噪声排放标准情况。
5.2022年6月5日,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单》(编号:南环检〔2022〕声监07号)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的厂界夜间噪声排放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