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700-2022-00098
    • 备注/文号:泉环保责改〔2022〕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29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省南安市友兴电镀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06 15:07

    公司名称:福建省南安市友兴电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水头镇上林村(杏林工业区)南安市电镀集控中心7号厂房东半部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917922774

    法定代表人:洪友白

     

    根据2022年第季度污染源双随机抽查工作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许可证号:913505837917922774001P)关于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管理规定你单位项目复合镀生产线镀镍槽产生的氯化氢、硫酸雾废气经收集后由引风机引至酸碱废气净化设施处理后排放

    2022年4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1号复合镀生产线生在生产,镀镍槽(生产设施编号:MF0017)正在作业,该槽所配套的酸碱废气净化设施(排污口编号:DA005)的引风机电源处于关闭状态未正常运转,镀镍作业所产生的氯化氢、硫酸雾废气未经收集,直接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洪友白)、《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洪友白生产负责人姜湖)原件份、《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原件一份,现场证据材料(影像、照片)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2年427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洪友白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信息。 

    3.2022年427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洪友白提供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洪友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2022年427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洪友白提供的《福建省南安市友兴电镀有限公司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录复印件、《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福建省南安市友兴电镀有限公司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泉环监审〔2010〕表23号)全文复印件、《福建省南安市友兴电镀有限公司搬迁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节录复印件(泉环站验〔2012〕65号)、《福建省南安市友兴电镀有限公司搬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泉环站验〔2012〕65号(二次修订)],证明项目的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情况。 

    5.2022年427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洪友白提供的《福建省南安市友兴电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05837917922774001P节录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废气治理措施的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42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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