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700-2022-00049
    • 备注/文号:泉环保责改〔2022〕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2-25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2-03-17 15:05

    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31869447F

    法定代表人:汪灿荣

    详细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湖头镇钢铁工业路58

     

    根据你单位于2022年2月9日提交的《关于“220㎡烧结改建和5#烧结机改建项目”建设情况的报告》,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10日至1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1年12月12日通过原泉州市环境保护局批复(泉环保〔2001〕监65号),于2005年10月通过原泉州市环境保护局的竣工环保验收(泉环验〔2005〕69号);你单位钢铁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表于2015年3月26日通过原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备案(闽环防函〔2015〕50号)。你单位经环评审批和环保备案的烧结工序生产规模为2台90m21台180 m2烧结机,年产370万吨烧结矿。

    2021年4月22日,你单位在安溪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备案“220㎡烧结改建和5#烧结机改建项目”,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132536万元,建设2台220㎡烧结机(4#、5#烧结机)及其相关配套系统设施。2021年8月16日起,你单位在厂区南侧已收购的集安锰铁(安溪)有限公司工业用地(距离你单位冶炼厂区直线距离约600米)动工建设220㎡烧结改建和5#烧结机改建项目。2022年1月20日,该项目监理单位(中冶南方武汉工程资讯管理有限公司)向施工单位(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达《泉州闽光钢铁220㎡烧结改建工程暂停令》、《泉州闽光钢铁5#烧结改建工程暂停令》。截至2022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处于停止建设状态,但4#烧结机系统建设总进度已完成76%,5#烧结机系统建设总进度已完成60%,25MW余热蒸汽发电工程已完成50%,35KV变电站工程已完成60%。

    依据原环保部《钢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2018〕6号),烧结工序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属于规模重大变动。你单位烧结机改建项目实施后,建设的2台220m2烧结机年产烧结矿540万吨,拟淘汰的现有2台90m21台180 m2烧结机(合计年产370万吨烧结矿),综合考虑2019年11月已经拆除的1座12m2球团竖炉(年产60万吨氧化球团矿),在满负荷生产条件下,烧结矿产量年将增加约110万吨,烧结工序生产能力将增加25.6%。你单位烧结机改建项目已构成规模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220㎡烧结改建和5#烧结机改建项目属于“六、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8”大类的“铁矿采选 081”小类中,“全部(含新建或扩建的独立尾矿库;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的情形,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你单位于2021年6月23日委托福建省冶金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该项目环评报告书,目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在网上公示。你单位自2021年8月16日动工建设“220㎡烧结改建和5#烧结机改建项目”,至今尚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2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环保科科长沈伟亮、施工单位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经理陈小平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现场证据材料(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烧结机改建项目动工建设情况;

    2.2022年2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你单位HSE部部长王敏为授权委托人,可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调查;

    3.2022年2月11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提供的《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20㎡烧结改建和5#烧结机改建项目备案证明(内资)》(闽工信备〔2021〕C09008号)复印件1份,证明该改建项目立项备案情况;

    4.2022年2月11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提供的《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20㎡烧结改建和5#烧结机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节选,证明该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办理情况。

    你单位“220㎡烧结改建和5#烧结机”改建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220㎡烧结改建和5#烧结机”改建项目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 号)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机关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幢

    联系人: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

    邮政编码:362000        电话:22560570   

                      

    泉州市生态环境

    202222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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