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700-2022-00016
    • 备注/文号:泉环保责改〔2022〕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1-17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新国福实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2-01-21 10:38

    公司名称:福建新国福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永泉山生态科技园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1RWL871

    法定代表人:郑云杰

     

    根据2022年第一季度污染源双随机抽查工作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你单位出租方泉州中泉矿业有限公司的《年产花岗岩板37万平方米、大理石板26万平方米、线条17000平方米、雕刻件2万平方米、水刀拼花1万平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南环水〔2018〕51号),你单位项目生产废水不得外排。

    2022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已配套建设300立方米的沉淀池(位于水刀雕刻区下方),用于收集、沉淀红外线切割区废水并回用于生产,但由于车间地面导流沟淤泥未清理,导致红外线切割区的部分喷淋废水长期淤积于1号红外切割机南侧的的3米×8米坑洼区,并由坑洼区溢流至厂内路面,通过斜坡流经厂房南侧偏西的5号门及其路面,向东流入雨水井。根据排污许可证登记信息,该项目雨水排放去向为寿溪(水体功能目标为Ⅲ类)。从现场检查情况看,废水淤积坑洼区高度仅约8厘米,边缘积有淤泥,可见绿色青苔;路面废水径流淤积的石粉泥呈褐绿色,长有青苔,外排废水表观呈乳白色浑浊。

    2022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于你单位生产厂房5号门口废水溢流处(采样时间15点15分5号门东侧雨水井入口处(采样时间15点20分采集水样两组根据福建省创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闽创环检2022011114)显示,生产厂房5号门口废水溢流处悬浮物42 mg/L,化学需氧量17 mg/L,色度20倍5号门东侧雨水井入口处悬浮物16 mg/L,化学需氧量10 mg/L,色度2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郑云杰、授权委托人陈学术,泉州中泉矿业有限公司行政主管吕维文)原件三份、《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原件一份,现场证据材料(影像、照片)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2年1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授权事项和时限。 

    3.2022年1月11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陈学术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信息。 

    4.2022年1月11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陈学术提供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郑云杰、受委托人陈学术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2022年1月11日,泉州中泉矿业有限公司行政主管吕维文提供的的泉州中泉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厂房出租方泉州中泉矿业有限公司的主体信息。 

    6.2022年1月11日,泉州中泉矿业有限公司行政主管吕维文提供的泉州中泉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志东、行政主管吕维文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7.2022年1月11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陈学术提供的《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与泉州中泉矿业有限公司的租赁关系处于存续状态。 

    8.2022年1月11日,泉州中泉矿业有限公司行政主管吕维文提供的《泉州中泉矿业有限公司年产花岗岩板37万平方米、大理石板26万平方米、线条17000平方米、雕刻件2万平方米、水刀拼花1万平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录复印件一份、原南安市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关于批复泉州中泉矿业有限公司年产花岗岩板37万平方米、大理石板26万平方米、线条17000平方米、雕刻件2万平方米、水刀拼花1万平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南环水〔2018〕51号)复印件一份、《年产花岗岩板37万平方米、大理石板26万平方米、线条17000平方米、雕刻件2万平方米、水刀拼花1万平方米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节录复印件一份,证明项目的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情况。 

    9.2022年1月11日,泉州中泉矿业有限公司行政主管吕维文提供的《泉州中泉矿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0583597899361R001R)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雨水排放的去向情况。

    10.2022年1月17日,福建省创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闽创环检2022011114)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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