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700-2020-00062
- 备注/文号:泉环保责改〔2020〕3号
-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5-18
单位名称:福建合盈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桥惠东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992511913
法定代表人:施明勇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法定排污口正在排水,所排放的生产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惠东工业区污水处理厂。执法人员于法定排污口取水样一组,经监测,法定排污口COD浓度为656mg/L,超出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许可限值(COD≤500mg/L)1.312倍。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0年5月11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0年5月11日本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
3.2020年5月14日福建省创新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福建省合盈食品有限公司水质检测报告》(闽创环测2020051151);
4.福建省合盈食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调阅平台数据或暗查等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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