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700-2020-00047
    • 备注/文号:泉环保责改〔2020〕1号
    •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4-3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20-04-30 18:30
    单位名称:福建省南安市港盛陶瓷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官桥镇南侨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38577A

    法定代表人:郭文局

     

    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1号、2号压砖机均正在生产,两台压砖机共用一个袋式除尘设施。现场检查时,1号压砖机与袋式除尘设施的粉尘收集管道未连接,2号压砖机与袋式除尘设施的粉尘收集管道已连接,但袋式除尘设施未开启,压砖机粉尘未按备案批复要求进行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你公司厂界南侧部分生产原料矿土堆积于钢结构防雨棚内,部分生产原料矿土露天堆放至钢结构防雨棚旁的空地(占地面积约200㎡,共两堆,分别为长约6m,宽约14.3m和长约5.2m、宽约21.5米),既未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压砖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原料矿土堆场未密闭覆盖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公司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泉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

                           202043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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