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700-2019-00100
    • 备注/文号:泉环保责改〔2019〕5号
    •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7-3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19-08-20 09:59

      

    单位名称:福建省泉州市味博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安溪县官桥镇思明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51358548G

    法定代表人:廖吉全

      

      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水,废水经处理后排往安溪南方水务有限公司(安溪县龙门镇污水处理厂)。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污水排放口采集水样CODcr浓度10100mg/L,动植物油浓度164mg/L,其中CODcr浓度、动植物油浓度均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限值(CODcr≤500mg/L、动植物油≤100mg/L)。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9年7月23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表;

      2.2019年7月23日本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

      3.《福建省创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闽创环检201907246)。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公司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泉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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