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000-2026-00149
    • 备注/文号:泉环保函〔2026〕2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17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62023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6-07-27 17:16

    答复类型:A类

     

    黄金桦委员:

    《关于优化环境保护税征管政策 助力泉州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建议》(20262023号)收悉。该提案由我局主办,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会办。衷心感谢您对污水处理厂监管工作及环境保护税费政策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情况

    (一)关于“强化源头管控,落实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建议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双随机”检查、信息公开等方式,督促纳管企业履行治污主体责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强化指导监督、信息公开等方式,督促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履职尽责,确保出水达标排放;加强对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执法,督促落实排污单位按证排污主体责任,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和管理,提高自行监测的规范性;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偷放、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使用违规药剂或干扰剂、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目前,全市已投产运营的各污水处理厂均设置生产控制和运行管理所需的在线监测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数据与省级、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中央控制系统联网,实时信息共享。

    (二)关于“完善征管细则,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号)等文件要求,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调蓄设施和环境应急措施,发现进水异常,可能导致污水处理系统受损和出水超标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证据,并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已制定《泉州市中心市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规定》,明确因超标进水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运营单位负责举证并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履行应尽职责,经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可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去除率及《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考核出厂水质。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目前除现行税收征管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明确的减免或不予追缴环境保护税情形外,地市级税务局无权另行制定环境保护税相关减免或不予追缴的规定。

    (三)关于“建立部门协同与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议

    近年来,泉州市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沟通协作,使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与污染排放管理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实现环境保护税征收两部门共管、共治;同时双方还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共享数据的应用和拓展。2024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建立了泉州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部门协同协作与信息共享。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再次感谢您对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意见建议与当下生态环境部门、城管部门、税务部门的工作重点不谋而合,很有指导意义。下一步,泉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强化指导帮扶,推动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等各方履职尽责,提升环境监管水平。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严格监管执法,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核实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责任,推动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城市管理部门在全力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泉州市税务部门将根据住建、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继续做好对偷排、超排行为的追征与处罚,也将积极向上反映,建议出台相关容错机制,同时在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中积极运用说服教育、约谈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增加执法“柔性”,提高税收执法的温度。

     

    领导署名:胡碧洲

    人:王伟南

    联系电话:059528282006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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