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000-2025-00144
- 备注/文号:泉环保〔2025〕8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泉州市商务局、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05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和优化我市机动车环境监管工作,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25〕7号)文件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聚焦精准监管
(一)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日常检查。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计划。
(二)强化重型货车日常检查。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托部门“双随机”抽查系统、生态云环境执法平台等,将货车(特别是重型货车)抽查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自2025年起,每年度对重点用车单位(每年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的重型货车(总质量3.5吨以上)抽查比例应不低于其保有量的30%。
(三)提升机动车监管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加强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设备维护保障,确保稳定运行,并与省生态环境厅做好遥感筛查数据推送至机动车环境监管系统的衔接,完善排放异常车辆“发现-甄别-通知-治理-复检”闭环处置流程。灵活运用短信、APP推送等方式,及时将筛查发现的排放异常偏高等信息告知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提醒进行维修治理;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完善系统提醒报警功能相关工作部署,在高排放机动车上线检验时,提醒排放检验机构重点关注、规范审验相关工作。
二、强化协同联动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要求,加快推进排放检验系统与维修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排放超标车辆“检验-维修-复检”全过程信息闭环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发挥各自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优势,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案件移交、源头追溯、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强化违法行为全链条溯源打击能力,推进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综合整治和系统治理。
三、深化机制保障
(一)健全完善台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部署,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问题台账,结合日常监管,对发现的问题逐项核查整改成效,确保2025年底前全部整改到位。
(二)深化帮扶指导。推行多部门联席议事模式,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会商解决难点、卡点、堵点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三)强化数据监管。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检验机构现有检测过程记录仪(黑匣子)的使用监管,确保记录的真实、完整与上传信息一致。
(四)夯实能力建设。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移动源现场执法实际需要,于2026年前配齐配强尿素检测仪、OBD诊断仪、便携式尾气检测仪,工业内窥镜等专业执法设备,提升现场快速检测和精准执法效能。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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