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000-2025-00059
    • 备注/文号:泉环评函〔2025〕1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27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0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时间:2025-04-01 12:51

    答复类型:A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黄琛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解决泉州市建筑垃圾中转站建设供地难的建议》(第1009号)收悉。我单位办理意见如下:

    建筑垃圾中转站的选址要符合泉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避开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同时,要考虑项目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避免“邻避效应”造成运营期的环保投诉。

    经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名录未对建筑垃圾中转站作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第五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属于豁免环评类别,无需办理环评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 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建筑垃圾中转站的建设单位应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在运营过程中对可能产生的噪声、粉尘、初期雨水(淋溶水)等污染物进行处理,达到相应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领导署名:林仁漳

    人:李鹏川

    联系电话:22132238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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