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000-2025-00058
    • 备注/文号:泉环评函〔2025〕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27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0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时间:2025-04-01 12:44

    答复类型:A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黄琛代表提出的《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的建议》(第1008号)收悉。我单位办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建立环评审批协调机制”。我局支持符合审批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办理环评手续,引导、规范行业完善环保手续,加强环保监管,促进项目合法合规建设,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环评审批窗口对外公布了咨询服务电话,做好审批指导靠前服务,对于环评报告书或存在疑难问题的环评项目邀请环评、行业领域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及时解决环评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关于“制定专门针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环评审批标准和指南。环评审批有一套完善的审批标准,同时,局环评审批窗口设置有环评服务指南。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要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泉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相关要求,避开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同时,要考虑项目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确保项目运营不会对周边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三、关于“根据项目规模、工艺和环境影响程度实行环评审批分类管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中“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其他”的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相关环评审批工作,项目用地手续由对应的其他职能部门负责。

     

    领导署名:林仁漳

    人:李鹏川

    联系电话:22132238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32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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