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000-2023-00153
- 备注/文号:泉环保评〔2023〕4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06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浙江辉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对浙江辉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KL18J2Q)编制环评文件审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在对浙江辉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锦信(福建)石材有限公司年总产花岗岩石板材10万平方米,石材工艺品3000立方米,大理石板材10万平方米,马赛克板材10万平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时,经编制主持人王英明确认,发现《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中的编制主持人签字非王英明本人亲自签署。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21日依法告知浙江辉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编制主持人王英明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于9月22日将失信记分的事前告知书送达相关当事人。浙江辉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编制主持人王英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编制单位浙江辉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编制主持人王英明(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220503514000000028,信用编号:BH056830)的失信行为分别给予记分2分。
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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