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000-2023-00010
    • 备注/文号:泉环保固管〔2023〕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1-17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转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1-28 15:13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

    现将《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请洛江区、晋江市、南安市、安溪县、台商区督促指导辖区试点单位做好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加大试点工作力度,对年度实际回收率不达计划要求、年度规范化考核不达标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不良等级、存在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等违法行为的试点单位,建议省生态环境厅取消其试点资格。

    二、各地应加强废铅蓄电池产单位(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店、汽车及电动自行车维修点、汽车及电动自行车拆解点、通讯基站及医疗、金融机构备用电源等)和收集网点环境监督管理,落实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等全过程追溯。

    三、为进一步巩固试点工作成效,此项工作继续列入县(市、区)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和生态环境系统绩效考核内容。各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试点工作总结报送我局。

    联系人:李鹏川   联系电话:13506046130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3〕1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7

     

    (此件主动公开)


    闽环保固体〔2023〕1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499号)以及《福建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闽环保固体〔2019〕4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为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并做好有关工作衔接,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试点时间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如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按国家新政策执行。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是做好工作衔接。各地要指导督促辖区试点单位规范提交更换危险废物试点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于2023年1月31日前统一报送省厅。省厅将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关规定于2月15日之前,对满足条件的试点单位统一换发危险废物试点收集经营许可证。在2023年1月1日至2月15日换发证期间,试点单位原则上按照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规模,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活动。

    二是加强考核退出。各地要按照《试点方案》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19〕5号)等文件要求,落实规范化管理考核,对年度实际回收率不达计划要求、年度规范化考核不达标或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不良等级、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等违法行为的试点单位,取消其试点资格。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按照《试点方案》要求,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和完善试点工作布局,落实“一季一检查”,重点检查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建设、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运、信息化平台建设等情况,强化废铅蓄电池收集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同时加强与公安、司法、交通等部门联动,督促帮扶辖区试点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严厉打击涉废铅蓄电池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

    各地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厅。联系人:吴宝林,联系电话:0591-88367175。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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