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000-2022-00033
- 备注/文号:泉环保评〔2022〕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2-15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深圳市伊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对深圳市伊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A47Q28)编制环评文件审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在对深圳市伊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市耀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年产钢化玻璃30万平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审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生产工艺、产污环节、污染源强等分析不完善,缺少PAC、PAM理化性质分析;项目污染源强未按《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相关要求进行核算。
2.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不足。
3.选址合理性分析不充分,未论证项目选址、产业定位与规划环评及园区控规符合性,未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泉政文〔2021〕50号)要求,对项目与“三线一单”符合性进行分析。
4.文本不规范,附件不清晰,缺乏相关落款签章等。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月14日依法告知深圳市伊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编制主持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当场将失信记分的事前告知书送达相关当事人。深圳市伊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编制主持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编制单位深圳市伊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编制主持人臧晓农(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7351123505110643,信用编号:BH011404)的失信行为分别给予记分5分。
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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