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000-2021-00166
- 备注/文号:泉环保固管〔2021〕11号
-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14
福建兴业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为落实《泉州市2021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意见》(泉分类办〔2021〕4号)有关要求,推动我市含汞废物等有害垃圾就近就地集中收集处置,根据你公司《关于申请泉州市含汞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移试点单位的报告》,经研究决定:
一、试点内容
同意福建兴业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泉州市范围内开展含汞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收集种类为HW29含汞废物(仅限900-023-29、900-024-29),收集规模为100吨/年,经营设施地址为泉州市惠安县泉惠石化工业园区(东桥镇),试点期限为一年(自此文印发之日起),试点期满经评估合格后可延长期限。
二、试点要求
(一)你公司要认真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落实《福建兴业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含汞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移试点方案》要求,确保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规范、有序。
(二)你公司须与有资质的利用处置单位签订接受意向书或者协议书,及时将收集的含汞废物转运处置,严禁将含汞废物转移至无资质单位,收集的含汞废物最长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试点内容开展试点工作,如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运营不规范等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安全事故或存在问题多次通报整改不及时的,将取消试点资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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