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000-2021-00114
    • 备注/文号:泉环保评〔2021〕22号
    •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6-29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环评技术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6-30 21:02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环评技术中介机构服务水平,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优化市场环境,根据中共泉州市纪委办公室 泉州市监委办公室《关于“点题整治”营商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的通知》(泉纪办〔2021〕25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泉州市环评技术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对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我局。

     

    附件:泉州市环评技术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9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环评技术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营商环境提升年”的部署要求,规范我市环评技术中介机构市场,有效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和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根据中共泉州市纪委办公室 泉州市监委办公室《关于“点题整治”营商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的通知》(泉纪办〔2021〕25号)精神,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对在我市辖区内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工作的环评技术中介机构专项整治,督促中介机构恪守职业操守,提高工作效率和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有效遏制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存在的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等行为,保证环评文件审批的权威性。

    二、整治方式

    (一)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实行月考评

    1、建立覆盖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月考评制度,并对考评结果实行全公开。

    1)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每月5日前,对上个月其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送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上个月,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考评信息进行汇总,包括审批项目名称、所属行业类别、编制环评文件的中介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环评文件评分及存在问题等,并在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主动公开考评结果。

    2、实行月考评结果与信用管理相挂钩。在对全市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月考评过程中,对发现的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存在严重技术质量问题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9号)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泉环保评〔2020〕7号),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对该技术中介机构和编制主持人启动失信记分机制。

    (二)组织开展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复核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编制质量进行复核。技术复核采用函审方式,通过随机抽取确定复核的环评文件清单和参加复核的专家名单。

    1、复核环评文件抽查原则。一是抽查范围。复核期内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环评报告书、报告表;二是抽查方式。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科按不低于5%的比例对环评技术中介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进行随机抽查;同时,提高属于“承诺告知”审批类型的环评文件抽查比例,确保复核期内,有完成“承诺告知”审批类型的中介技术机构,至少抽取1份按“承诺告知”完成审批的环评文件。

    2、复核专家名单抽查原则。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结合环评文件复核工作量,在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中的组长、秘书组(会议记录专家)、综合组中随机抽取,在征求专家个人意见后参加环评质量复核工作。复核专家随机抽取工作由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科负责组织,抽取结果报局分管领导和驻局纪检组备案。

    3、接受邀请参加技术复核的专家,在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所负责的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复核专家意见表并将复核意见原件及电子版报送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技术复核过程中,若环评技术中介机构对技术复核结论提出异议,参与该环评文件技术复核的专家应予以配合答复。

    4、参加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技术复核的专家在复核工作中,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观点鲜明、有理有据、实事求是的工作守则,独立提供真实、可靠的书面技术复核意见,并对出具的技术复核意见负责。

    (三)推动环评技术中介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环评中介机构的服务管理,引导、推动辖区内环评技术中介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在向建设单位提供环评技术服务过程中,落实一次性告知、明确服务承诺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恪守职业操守。

    1、引导推动环评技术中介机构,制定服务指南,明确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委托单位(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的工作程序,以及开展环评工作需由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基础性资料、支撑性材料和需要配合的工作内容。

    2、敦促环评技术中介机构切实提高时效、严格编制时限。在确保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对按照环评技术规范、导则规定需要开展不同季节环境现状监测的,中介技术单位在签定服务合约前,应当向委托单位(建设单位)说明理由、提供依据,并本着提高效率、节省时间的原则与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协商确定服务合同时限。

    3、要求环评技术中介机构建立内审制度,严格质量管控。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把关内审制度,将内审工作责任落实到位。严格按国家技术规范、导则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随意降低评价等级,确保评价结论科学性、公正性、完整性。

    三、惩治措施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过程中,应当对报批的环评文件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

    对环评文件日常考评或环评文件质量复核过程中发现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存在问题的情况,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 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进行失信记分管理。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在对环评文件受理、审批过程中发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由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工作成效

    通过推动和引导环评技术中介机构,提升服务质量,落实一次性告知,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强化生态环境部门对中介技术机构的日常考核监管,通过月考评,不定期抽查、复核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并对编制质量较差的中介技术机构实行通报、失信记分等惩治措施,不断优化我市环评技术中介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环评技术中介机构服务水平的有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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