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000-2021-00016
- 备注/文号:泉环保监测〔2021〕1号
-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1-22
泉州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技术中心,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市局各业务科室,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指标排污权核定工作,明确排污权核定的申请、审核相关环节要求,提高服务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泉环保〔2020〕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核定排污权的有关要求
(一)排污单位申请核定排污权,应按以下规定形式提交申报材料:
1.申请初始排污权核定
(1)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登记表;
(2)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
(4)现有生产线与环保设施较原环评批复时的变化情况说明;
(5)拥有排污权的有效凭证(首次核定不提供。非首次核定应提供:2015年1月1日及之后环评审批的项目提供其交易凭证,2015年1月1日之前环评审批的项目提供其排污权核定文件);
(6)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
2.申请可交易排污权核定
(1)可交易排污权核定申请登记表;
(2)拥有排污权的有效凭证(2015年1月1日及之后环评审批的项目提供其交易凭证,2015年1月1日之前环评审批的项目提供其排污权核定文件);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
(4)现有生产线与环保设施较原环评批复时的变化情况说明;
(5)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
3.同时申请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核定
(1)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登记表;
(2)可交易排污权核定申请登记表;
(3)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
(5)现有生产线与环保设施较原环评批复时的变化情况说明;
(6)拥有排污权的有效凭证(首次核定不提供。非首次核定应提供:2015年1月1日后环评审批的项目提供其交易凭证,2015年1月1日前环评审批的项目提供其排污权核定文件);
(7)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
(二)相关事项规定
1.上述要求的申报材料应逐份整理,每份材料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骑缝章,复印件应签注“原件复印”字样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鉴于以下情况,现阶段申请排污权核定的申报材料,暂不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材料。
(1)我市80%以上的排污单位实行登记管理,没有排污许可证;
(2)作为申请排污权核定的条件,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依据。一旦明确其作为申请条件,可直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信息管理平台查询,不需申请单位提供。
3.排污单位项目属于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的,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未经总量调剂或未经交易取得,不予核定初始排污权、可交易排污权。
二、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编制的有关要求
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编制的原则和框架执行《福建省排污权核定报告编制要点》(闽环发〔2014〕18号)。其中:
(一)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的名称。为适应受理工作的形式审查,提交的申请报告名称统一为《**公司(厂)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名称不区分初始排污权或可交易排污权,申请核定的内容(即初始排污权或**项目可交易排污权)在申请报告的“编制工作由来”章节中给予明确。
(二)排污权核定应针对排污单位的具体项目。排污权核定的项目必须与环评审批(包括生态环保部门以验代批、后评价审批)的项目或生产线、设施等相对应;其中,初始排污权核定必须包括《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列明的全部污染物指标,可交易排污权核定的对象必须明确是某一项目或生产线、设施的减排措施(工程)。
(三)初始排污权已核定的,直接引用核定数据,并将核定文件、交易凭证作为申请报告的附件。无论是核定哪类排污权,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最后都应按附件格式给出本次核定的初始排污权(包括重新核定的初始排污权)和一类、二类可交易排污权的结论建议。
(四)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及排污权核定结论建议表,均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委托编制的还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五)申报材料的所有附件,均应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复印件应签注“原件复印”字样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附件为照片的应附文字简要说明照片内容、拍照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企业关停核定可交易排污权的有关要求
只要企业关停不是因地方政府和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明文责令关停、淘汰的,即视为是企业主动关停、淘汰,均可申请核定可交易排污权,以支持助力企业转型发展。
(一)企业关停生产项目(线)的行为,属于减排措施。关停必须有明确的对象,必须明确列出关停全部或部分生产项目(线)、主要设施的名称,且必须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方可核定其可交易排污权。
(二)申请单位在提交“现有生产线与环保设施较原环评批复时的变化情况说明”和“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材料中,必须明确说明关停的内容、措施、时间,内容包括生产项目(线)、设施等,措施包括拆除等方式,并提供相关的材料、照片等资料证明已实施并完成了关停工作。
四、排污权核定申请的受理
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经审查符合《福建省排污权核定报告编制要点》(闽环发〔2014〕18号)等排污权政策技术文件要求后,正式受理。
(一)排污权核定的受理和技术审查
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技术中心负责排污权核定的受理和技术审查工作。
1.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和《编制要点》要求;
2.会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制作必要的笔录和现场照片等;
3.组织完成技术审查;其中,情况复杂的,可组织必要的专家论证,专家意见作为排污权核定的重要依据。
4.拟定排污权核定审查意见,提交局监测综合科审核、报批。
(二)排污权核定的审核
局监测综合科负责排污权核定的审核工作。
1.经审核通过,负责核定结果的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2.完成排污权核定审查意见的审签制文工作。
(三)排污权核定事项如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按行政服务中心公布的办事指南办理。其中,在排污权核定的规范性文件未修订前,排污许可证暂不作为申报的材料要求。
五、其他事项
(一)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技术中心要做好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编制的指导和规范工作。会同市局监测综合科研究完善排污权政策和技术规定,以及考虑今后将两类排污权核定申请登记表给予合并等事项。
(二)各业务科室、执法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沟通协作,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要做好本辖区内排污权核定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的宣传、指导工作,促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1.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登记表
2.福建省可排污权核定申请登记表
3. ****公司排污权核定结论建议表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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