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000-2021-00003
    • 备注/文号:泉环保察〔2021〕3号
    •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1-04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转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企业名录的通知
    时间:2021-01-07 19:37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环保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现将《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企业名录的通知》(闽环保应急〔2020〕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指导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 HJ941-2018)等要求,开展预案编制、修订、评审和备案工作。各地可根据企业环境影响情况,对名录提出调整、增补建议,由我局上报省厅。

    联系人:万涛,22861505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环保应急〔2020〕6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企业名录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依据《办法》的适用范围,结合工作实际,上报了本行政区内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单,经省厅汇总形成《福建省应当依法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企业名录》(2020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各地可根据企业环境影响情况,及时调整、增补该名录并上报省厅。

    请各地加强对名录内企业的日常监管,指导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等要求,开展预案编制、修订、评审和备案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督促已备案满三年、未进行回顾性评估的企业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预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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