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000-2019-00174
    • 备注/文号:泉环保〔2019〕205号
    •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23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通知
    来源:晋江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01-06 09:49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37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泉委办〔2018〕21号)和《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34号)文件精神,决定启用“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鲤城)、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丰泽)、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洛江)、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泉港)、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石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晋江)、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南安)、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惠安)、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安溪)、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永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德化)。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地名)”仅适用于各分局在各自辖区范围内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的对外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其他按规定可以由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实施的行为,适用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公章。  

      

      附件: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印模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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