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000-2019-00092
- 备注/文号:泉环保然〔2019〕17号
-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7-03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限期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的通知
时间:2019-07-18 13:40
各核技术利用单位: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经梳理,截至2019年6月28日,南安市中医院、泉州鲤城嘉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晋江陈埭涵埭联合医院、安溪县医院5家企事业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已超期,未进行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限期30日内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逾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吊销或提请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吊销后如继续使用或发生辐射事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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