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0300-2022-00130
    • 备注/文号:泉环委办〔2022〕1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07
    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整治城区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工业生产等夜间噪声扰民问题,开展‘静夜守护’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6-10 15: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公安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深化“整治城区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工业生产等夜间噪声扰民问题,开展‘静夜守护’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267

     

    (此件主动公开


    深化整治城区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工业生产等夜间噪声扰民问题,开展静夜守护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城市夜间噪声污染问题,进一步改善百姓夜间生活品质,按照省纪委监委巩固提升“点题整治”工作要求,在2021年“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整治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和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持续深化开展城区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工业生产等夜间噪声扰民问题整治,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进一步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落实,推动噪声污染由阶段专项整治向常态规范监管转变。建成一批防噪治噪硬件设施,提升监管能力,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涉噪信访投诉按期办结率100%,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内容

    坚持“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等原则,重点整治城区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工业生产活动等夜间噪声扰民问题。

    (一)社会生活夜间噪声污染治理

    1.整治商业活动噪声。对城区内商业经营活动夜间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以及露天大排档、烧烤摊等餐饮场所夜间经营噪声扰民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城市管理部门应将上述噪声污染行为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使用空调器、冷却塔、风机、发电机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设备、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商业经营管理者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做好优化布局、集中排放、减震降噪措施,对噪声超标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2.查处餐饮和文化娱乐场所噪声。市场监管部门应全面核查酒吧等餐饮场所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文旅部门应全面核查KTV、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进是否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经营,是否超规定营业时间经营;生态环境部门应重点整治夜间边界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的情况,对噪声超标行为予以依法查处;督促经营者合理控制营业时间,采取配套建设隔音板、减震垫等设施和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3.严控公共场所噪声。公安、城市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应规范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夜间组织或开展的娱乐、健身等活动,督促活动者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对产生噪声扰民的行为,会同当地街镇或管理机构对组织参与者进行引导教育,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城市公园、广场管理部门应合理划定活动区域,可以设置活动时间、噪声音量控制等公告警示牌,安装噪声自动监测显示设备,提醒参与者控制活动音量不得超过规定范围。

    4.整治居民生活噪声。住建、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推动镇社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居民生活区声环境管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人对本区域内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家庭室内夜间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健身、装修等活动产生噪声的行为,应予以劝阻、调解,经劝阻、调解无效的,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执法部门接到报告或者投诉后,应当依法处

    (二)建筑施工夜间噪声治理

    1.严格施工管理住建、城市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应规范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出具的证明文件应明确夜间具体施工理由、施工内容、施工时段和降噪措施等内容,并督促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对夜间噪声投诉强烈的建设工程项目,应酌情降低文件发放频次甚至停止发放,未取得证明文件的项目,不得擅自施工。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尽量采取昼间连续施工,避免夜间施工扰民。中、高考期间,禁止在学校及周围200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

    2.加强日常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住建部门应通过机抽查、暗访督查、网格化排查多种形式对建设工程施工场所夜间作业开展检查,重点检查辖区群众反映强烈的建设工程施工场所,强化部门联合执法、测管联动。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建设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依法查处通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公开曝光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投诉、违法查处情况。

    (三)交通运输夜间噪声污染治理

    1.规范车辆噪声管理。公安部门应科学设置机动车禁行、禁鸣路段和时段,完善相关标志标线并向社会公告;探索使用“声呐雷达”自动抓拍设备,采取“人工+科技”不间断查处机动车未按规定鸣笛交通违法行为;严查“飙车”“非法改装机动车”等夜间扰民交通违法行为;引导驾驶人夜间在城区驾车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2.落实道路降噪措施。新建道路选线设计,应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的,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住建部门应依管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公安部门应在特殊时段依法采取限行限速、合理控制道路交通参数(车流量、车速等)等。

    (四)工业夜间噪声污染治理

    1.严格项目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控城区范围内高噪声工业项目环评审批,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内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特别是防止夜间工业噪声污染

    2.加强执法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全面排查向城区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重点检查企业噪声源、生产时间、噪声防治措施和周边噪声敏感点投诉情况,依法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降噪措施,合理控制夜间生产时间,尽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督促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落实噪声自行监测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督促纳入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内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将企业违反噪声法律法规的行为纳入环境信用记录。

    三、整治步骤

    (一)前期准备(6月15日前)。围绕持续深化整治城区夜间噪声扰民问题进行专题动员部署。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各参与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牵头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分解落实任务,实现任务清单化、清单责任化。各参与部门按职责分工,归口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确保及时受理与快速办理紧密衔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将实施方案、联络员名单于6月15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王伟南,联系电话:0595-22866221)。

    (二)具体实施(6月15日—9月30日)。结合新的信访投诉和2021年整治情况,对城区夜间噪声易发多发点位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查处;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等热点、难点问题,视情开展联合执法、测管联动、部门会商,分类施策、综合治理,具体实施期间各地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部门间联合执法。各市直参与部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收集汇总工作开展情况(附件1)、问题(线索)信息(附件2)及优秀典型案例,每月25日前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三)经验总结(10月1日—10月31日)。各地各部门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情况、做法经验、制度建设等进行总结,逐步完善噪声污染防治联合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提升整治成果,防止噪声污染问题反弹。各市直参与部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收集相关参与部门工作成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情况,梳理汇总有关噪声污染监管职责分工或联防联控的制度规定,1015日前报送至生态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城市夜间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和长效管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承担起噪声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责任,各级参与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生活、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视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环境监测第三方机构,为噪声监管执法提供技术支撑。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继续落实“点题整治”部门协作机制,实行定期会商、通报制度,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和督导检查。根据部门职责受理群众有关噪声污染问题的投诉举报,完善部门之间联勤联动、信息共享、问题移交等工作机制。强化齐抓共管和联合攻坚,推动形成协同高效的噪声污染治理工作格局。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宣传阵地,利用各类会议、现场检查、基层调研等多种渠道,加强对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普法宣传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典型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要加强社会监督,积极拓宽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同时积极宣传环境噪声污染整治取得的成效,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1.每月工作情况调度表

    2.问题(线索)清单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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