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生成日期:2015-09-07
    泉州市环保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时间:2015-09-07 11:28

      泉环保办〔2015〕6号

      泉州市环保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泉州开发区环保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各科室、驻局监察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闽环保办〔2015〕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泉州市环保局办公室

      2015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环保办〔2015〕3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驻厅监察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环境保护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现将重新修订的《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修订《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福建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协调本厅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全省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省环保厅主要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规划;

      ●环境质量状况;

      ●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落实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和作出的审批决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和作出的验收决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环保资金预算、决算报告;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工作动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政府信息目录在“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fjepb.gov.cn)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环境状况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通过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查阅室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方式

      1.登录“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也可以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和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查找获取。

      二、公开信息的分类

      (一)按主题分类

      1.概况信息 领导成员及工作分工、活动,机构设置和职能,市县环保局,财政资金,人事管理,纪检监察,工作动态,其他政务信息。

      2.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空气质量日报,空气质量预报,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大气背景质量周报,温室气体背景质量周报,水质周报,环境质量季通报,近岸海域水质,环境状况公报。

      3.环保业务信息 政策法规,规划计划,权力运行,对外合作,科技监测,总量控制,环评审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水环境管理,辐射监管,核应急,环境监察,环保宣教,环境应急,其他环保业务信息。

      (二)按体裁分类

      决定,公告,公示,通告,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其他信息。

      三、公开信息的编排体系

      (一) 索引号

      索引号是一组23位代码,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识别代码。索引号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等4组共20位数字组成,其间以“-”连接,长度为23个字符。格式为:

      XX XX XXX-XX XX-XXXX-XXXXX。省环保厅机构代码为FJ00202。

      (二)信息名称

      信息名称是指信息的标题。

      (三)发布机构

      发布机构是指信息发布主体。

      (四)内容概述

      内容概述是对所发布信息的简要概括,字数控制在150个汉字内。

      (五)信息生成日期

      信息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六)备注/文号

      备注/文号是用于填写文号或信息相关的说明。

      四、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申请人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请的机构

      福建省环保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1)88367109

      传真号码:(0591)87868398

      电子邮箱:bgs@fjepb.gov.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

      邮政编码:350003

      咨询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申请的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对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将同时告知申请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依申请公开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六)监督方式和程序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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