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0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泉环保规〔2025〕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将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行为,更加充分地发挥储备排污权的调节平衡作用,支持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作出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规定》主要对政府储备排污权权属、重大项目政府储备排污权协议出让规则等方面作出修订。
(一)政府储备排污权权属方面
1.《管理规定》明确了本市政府储备排污权权属归属市本级,各县(市、区)新(改、扩)建项目符合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条件的,由市级统筹安排。
2.《管理规定》中对涉及县级排污权储备机构的相关表述进行了修改,明确由市排污权储备机构或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相应职能。
(二)重大项目政府储备排污权协议出让规则方面
1.《管理规定》在原有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对象的基础上,新增了重大项目的表述,即:列入省级重点项目且项目总投资达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的建设项目为本市重大项目。
2.《管理规定》在政府储备排污权协议方式出让方面,明确本市重大项目按以下规则出让:①总投资30亿元(含30亿元)-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建设项目,出让价格为基准价格的40%;②总投资50亿元(含50亿元)-100亿元(不含100亿元)的建设项目,出让价格为基准价格的30%;③总投资达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出让价格为基准价格的20%。
3.《管理规定》删除了“对于重大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可以实行一事一议方式出让”的内容。
三、实施期限
《管理规定》自2025年6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6月29日止,由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解释。原泉环保〔2020〕113号中的《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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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1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