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泉政规〔2024〕5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更加科学有效实施晋江、洛阳江(简称“两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巩固两江上游水资源保护成果,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7〕116号)等要求,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对《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作出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规定》主要针对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修订完善。
(一)“两江上游”范围作了部分调整
“两江上游”范围指晋江金鸡水闸上游和洛阳江桥闸以上地区,范围包括两江上游流域内洛江区、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和德化县等6个县(市、区)的有关乡镇,增加了惠安县。
(二)进一步明确相关资金管理单位的职责
《规定》逐一细化明确了泉州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两江上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河(湖)长在流域保护补偿资金方面的管理职责。
在管理职责中进一步明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要牵头建立两江上游流域生态环境项目库,两江上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流域生态环境项目库,确保资金跟着项目走。
(三)优化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的安排方式
1.优化资金分配方式。流域保护补偿资金按“因素切块分配”、“支持重点项目”、“鼓励支持多元化生态补偿”等3个方面分配,取消“按流域水质达标情况奖补”的分配形式。
2.优化因素切块资金安排。流域保护补偿资金中的1亿元按流域水量水质、用水总量控制以及生态保护因子三因素占比计算上游县(市、区)切块分配控制数(不含惠安县),此部分与原规定一致,新增切块分配控制数的调剂。
(四)新增的主要规定
1.明确项目库的建立及资金安排原则。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商市财政局确认当年度上游县(市、区)按因素切块分配控制数。上游县(市、区)应及时从流域生态环境项目库中筛选拟补助的流域生态环境项目清单,并按水资源保护工作重点和项目实施的轻重缓急进行排序,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备案后安排资金。原则上,未入库的项目不安排资金;已立项的项目、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的项目、已正式开工建设的项目优先安排资金。
2.新增“切块分配控制数的调剂”。上游县(市、区)拟支持项目按当年度切块分配资金、上年度结余分配资金的顺序予以安排补助资金。当年度切块分配资金有剩余的,可调剂一次到下一年度使用;下一年度仍有剩余的,收归市级统筹使用。
3.新增“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一是实行绩效工作考核奖惩。对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成效显著、资金管理规范的上游县(市、区),视情调增下一年度按因素切块分配控制数5~10%;对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成效不明显、资金管理不规范的,视情调减下一年度按因素切块分配控制数5~10%。二是实行流域水质考核奖惩。每个考核断面按河流(段)长度(L)分为:L≤10公里、10公里<L≤30公里、30公里<L≤50公里、50公里<L≤100公里、L>100公里五个档次,优于Ⅲ类的,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调增下一年度按因素切块分配控制数;劣于Ⅲ类的,按相应档次调减下一年度按因素切块分配控制数。
4.新增“多元化生态补偿的补助标准”
明确了对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多元化生态补偿项目的补助标准,根据项目投资总额、生态环境效益等情况,给予项目投资、实施主体方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为投资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强调加强项目谋划
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用在流域水生态环境项目上,推动上游县(市、区)积极谋划流域水生态环境项目。
(1)突出项目重点。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聚焦流域区域性、行业性问题及短板,重点谋划实施对水质改善、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自净能力提升等有直接贡献的项目。
(2)坚持“扶大扶优”。支持整合以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流域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鼓励统一立项、申报和实施,发挥项目合力,避免项目“小、散、杂”。原则上工程类项目单个总投资不低于300万元,补助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70%;非工程类项目单个总投资不低于50万元,补助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
6.扩大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将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及运营维护;美丽河湖及缓冲带建设、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规范化建设、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及成效评估、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黑臭水体治理;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及运维;流域生态环境问题调查、流域治理和保护方案编制及成效评估、流域治理和保护项目策划及监督和绩效评估、生态文明示范区等纳入流域保护补偿资金支持范围。
7.其他方面。修订了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相关责任等内容,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资金取得实效。
三、实施期限
《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由泉州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解释。原泉政文〔2019〕51号中的《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同时废止。
联系人:黄小辉 联系电话:0595-22599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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