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政策解读
时间:2022-10-18 15:36 来源: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人数:

日前,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泉政办〔2022〕46号),现对该文件的出台背景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为“新噪声法”)于2022年6月5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日废止。因各地情况不同,各地地方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不一,新噪声法有13个条款使用了“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等用语,未具体明确由哪个部门行使监管职责。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通知》(环法规〔2022〕13号)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根据新噪声法要求,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推动地方政府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染防治监管职责。泉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指定市生态环境牵头起草新噪声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2022年9月7日,市政府蔡天守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市生态环境局起草新噪声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有效确保了部门职责分工科学合理和可行长远,不断提升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质量和成效 

二、总体思路 

噪声污染防治,既是关乎家长里短和左邻右舍的小事,更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是一道政府治理必答题。此次明确新噪声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依法、科学、精准治污,着建设宁静和谐、宜商宜居大美泉州。主要考虑三个方面:

(一)严格执行法律,立足泉州实际。所谓“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法有明文规定必须为”,在严格执行国家《噪声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法》《产品质量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严格遵守《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泉州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泉州市委编办“三定”等地方制度法规,同时立足泉州地方特色和城市管理模式,借鉴参考了以往实践惯例和友邻地市经验做法,确保职责分工方案依法依规,噪声监管防治有力有序。

(二)“握指成拳”力避单打独斗根据4大类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市生态环境局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改委、教育、工信、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文旅、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良性互补、形成合力,从根本上解决某个部门单打独斗、疲于应付、治标不治本的问题,促进部门之间、社会力量的联动共治,积极构建现代噪声污染治理体系新格局。

(三)快捷便民服务,专业精准防治。清理社会事业领域审批事项全面简化办事流程,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防止多头审批、重复审批和推诿扯皮。涉及建筑施工、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等引发的噪声污染,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防治,能更为简捷、精准、专业、有效地处置相关噪声扰民行为。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作用,将大部分噪声投诉纠纷化解于萌芽和初级状态,防止矛盾和冲突升级,缓解行政部门监管执法压力。

三、主要内容 

经三次征求意见,市有关单位对新噪声法第七十九、八十条等2个条款的部门职责分工意见与新噪声法规定一致,无需再予明确。其余11个条款职责分工如下:

(一)第三十三条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职责部门:由特殊活动主办部门牵头,会同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二)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职责部门: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水利、交通运输、市政等各类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三)第四十六条 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职责部门: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处罚权。

(四)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职责部门: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由城市管理、公安部门按职责依法处理。

(五)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职责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发展和改革、海关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六)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职责部门: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处罚权。

(七)第七十七条 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职责部门: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处罚权。

(八)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职责部门:第一、第二、第三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市政等各类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处罚权;第四项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处罚权。

(九)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职责部门:第一、第三项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第二项由公安部门负责。

(十)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职责部门:第一、第四项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处罚权,第二项由公安部门行使处罚权;第三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处罚权。

(十一)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职责部门:此条款中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噪声污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处罚权;其余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处罚权。


相关链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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