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目的
为健全我市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规范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最大限度控制或减缓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保障我市辐射环境安全,保护公众生命健康。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指除核事故以外,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1)核技术利用;(2)放射性物质运输;(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乏燃料运输事故、涉核航天器坠落事故等有关核活动以及周边省市及境外核电厂核事故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应对工作参照《福建省核应急预案》执行。其他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辐射事故或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泉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四、主要内容
《泉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共分为九个章节34条,第一章“总则”4条,明确了预案的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第二章“辐射事故分级”4条,明确了辐射事故的分级,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级别;第三章“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及职责”3条,明确了我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的设置,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和县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组成,并明确各部门及各应急工作机构职责;第四章“应急响应”8条,对辐射事故应急报告程序、时限、方式与内容,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应急监测,外部支援,安全防护,通信联络,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作出要求;第五章“应急响应终止”2条,对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作出要求;第六章“后期行动”3条,对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善后处置、总结报告作出要求;第七章“应急保障”5条,对辐射事故应急中的能力、资金、物资装备、通信、交通、运输、值班等保障作出要求;第八章“附则”1条,对预案实施和修改作出说明;第九章“附件”4条,规范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电话记录表、初始报告表、后续报告表、总结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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